近日,中山市人民檢察院聯合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司法局、中山市工商業聯合會出臺《中山市商業秘密保護協作機制》(以下簡稱《協作機制》),牽頭推動構建“檢察+市場監管”“檢察+司法”“檢察+工商聯”商業秘密協同保護格局。
《協作機制》共12條,從執法司法信息共享、統一執法理念和證據標準、多元解決糾紛、協同開展宣傳、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和企業指導等五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明確六個成員單位依法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進一步提升商業秘密保護行政執法與司法協作質效,持續優化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
《協作機制》聚焦五大方面主要職責:
反饋成員單位監管動態,建立監管執法信息共享制度,細化確定侵犯商業秘密案件雙向移送機制和專案會商機制。
分析研究執法辦案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和疑難問題,統一執法思想和證據標準,建立侵犯商業秘密重特大案件的聯合執法、協作處置機制。
建立商業秘密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信息互通機制、工作銜接機制,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方式化解商業秘密糾紛。
總結交流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經驗,提升執法司法規范化和專業化水平,協同開展商業秘密保護宣傳工作。
指導行業協會、商會加強信息共享,引導企業完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自律機制。
《協作機制》明確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侵犯商業秘密案件,認為需要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檢察意見。市場監督管理局應自收到檢察意見之日起兩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或者辦理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防止出現違法行為“不刑不罰”。
《協作機制》指出
各成員單位應加大與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的合作,交流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經驗,聽取意見建議,細化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服務措施,按照各自職責,協助企業提升商業秘密自我保護能力,指導被侵犯商業秘密的企業依法尋求救濟。
《協作機制》強調
工商業聯合會應充分發揮聯系企業優勢,發揮政企橋梁紐帶作用,向企業宣傳商業秘密保護法律法規,發現企業被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情形,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移送違法線索,協助行政部門、司法機關做好與企業銜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