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2024年7月30日第5版
誰是“阿俊”
廣東:對“另案處理”人員
加強審查監督不放走一個漏犯
多名犯罪嫌疑人在餐館持械毆打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卻聲稱自己是正當防衛,“阿俊”攜帶鐵棍和水果刀參與傷害,卻一直未歸案。廣東省檢察院辦理的這起曾某甲等人故意傷害糾正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偵查監督案,于6月13日入選最高檢發布的第五十三批指導性案例,這是最高檢首次發布“立案和偵查活動監督”主題的指導性案例。
持械約架致人死亡
辯稱自己是正當防衛
2011年6月22日,在廣東省惠州市務工的曾某乙因與同廠女工田某發生沖突,與田某的朋友鄺某等人產生糾紛。曾某甲、曾某乙以解決糾紛為由,約鄺某等人于當晚6時許到某餐館吃飯。同時,曾某乙將欲報復鄺某等人之事告知“阿俊”,并約“阿俊”等人到場。當晚,雙方在餐館發生口角,曾某甲、曾某乙、“阿俊”分別持水果刀、鐵棍捅刺、擊打鄺某等人,致鄺某右肺破裂大失血死亡,其他2人輕傷。
作案后,曾某甲、曾某乙、“阿俊”等人畏罪潛逃。2011年6月23日,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分局立案偵查,并登記曾某甲、曾某乙、“阿俊”等人為在逃人員。
2019年9月26日,惠城區分局將曾某甲、曾某乙抓獲,偵查終結后,移送惠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2020年11月24日,惠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曾某甲、曾某乙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人提出上訴,辯稱其行為系正當防衛。
從一個“花名”入手
監督追捕關鍵漏犯
2021年3月9日,廣東省檢察院收到廣東省高級法院移送的案卷后,檢察官經審查案件材料,發現案件偵查階段存在一些問題,如在案證據證明“阿俊”提供了作案工具、直接實施了傷害行為,應作為曾某甲、曾某乙的同案犯追究刑事責任,但偵查階段未對其有效開展偵查、抓捕工作,至審查起訴、一審判決中,均認定“阿俊”為“在逃”“另案處理”。
檢察官在分析公安機關“另案處理”犯罪嫌疑人問題。
“‘另案處理’不是本案不理,而是應當跟進到底、監督到底!7月16日,辦案檢察官嚴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說,“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將監督職責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發現遺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依法建議公安機關偵查。發現‘另案處理’的在逃人員線索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檢察官在梳理案件中人物關系圖。
為查明“阿俊”的真實身份,不放走一個漏犯,也為二審階段獲得更多證據,辦案檢察官細致梳理,逐項對比、逐事整理全部證據材料,通過畫圖列表、人事對照等方式,重新梳理案件中的人物關系,并通過精心擬定訊問提綱、制定訊問策略等,核實案發當天的細節。
2021年4月20日,檢察官在提審曾某乙時,他提到雖然認識“阿俊”,但確實不知道“阿俊”的真實姓名,案發當天在溜冰場偶遇“阿俊”后,便將與鄺某等人發生糾紛之事告知“阿俊”,并約“阿俊”等人到場。
在案卷中,檢察官發現有一封曾某乙提供的舉報信提到了“阿俊”胞弟叫秦某兵,這為幫助查明“阿俊”身份提供了一些可能。
經辦案檢察官進一步訊問,曾某乙交代說,他和“阿俊”閑聊時得知“阿俊”姓秦,籍貫貴州,剛從惠州監獄獲釋不久。同時,其在逃期間還曾與“阿俊”胞弟秦某兵聯系,并存有手機號碼。檢察官意識到,將上述單個細節信息組合在一起,進行核查比對,有查明“阿俊”真實身份并將其抓捕到案的可能。
2021年4月21日,檢察官將在二審階段發現的“阿俊”身份信息線索和其他證據材料移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分局,并建議及時查明“阿俊”真實身份、抓捕歸案。
惠城區分局高度重視、全力支持,經過同戶人員信息查找等,發現一名叫秦某的人,經曾某乙辨認后,于2021年5月17日將秦某抓捕歸案。
補充完善證據
故意傷害他人終被依法嚴懲
曾某甲、曾某乙上訴辯稱是對方先持刀威脅并且先動手,自己系正當防衛,作案工具系“阿俊”提供,但與其無事先預謀。
秦某歸案后,承認自己就是“阿俊”,和曾某乙等人一同到達現場,但辯稱自己只是應邀去吃飯,作案工具并非其提供,其也沒有實施傷害行為。
“曾某甲、曾某乙在逃多年后才被公安機關抓獲,二人又是同胞兄弟,在口供上早就形成了攻守同盟。秦某被追捕歸案后,也避重就輕,試圖逃脫懲罰!睓z察官告訴記者,為核實事實,駁斥辯解,2021年5月27日,他們向公安機關提出進一步補充完善證據的要求,并就偵查取證的方向、要點等多次和偵查人員溝通,明確提出具體意見。
針對該案的口供證據,檢察官梳理了到場原因、作案工具來源、分發作案工具等12個細節,通過畫圖列表、對比分析的方式,把需要繼續補充核實的事實和取證要求逐一列舉和說明。隨后,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提出19項共計4000余字的補充證據說明。同時,針對該案客觀性證據,要求做好被告人、證人、被害人等對“阿俊”的辨認,對其生物信息與現場提取的生物痕跡進行比對等。
鑒于曾某乙提出“辦案單位有誘供我們”,為客觀公正辦理案件,檢察官審查了全部同步錄音錄像資料,詢問辦案人員、被告人,調取相關法律文書等,證實公安機關不存在誘供行為。
同時,針對發現公安機關存在出具情況說明數量多、內容雜、不規范等情形,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逐條轉化為訊問筆錄、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
經過有效補充偵查,2021年6月11日,公安機關補充了27份150余頁的證據材料。新證據進一步夯實了曾某乙一方先動手,秦某中途出去取作案工具,并分發、毆打被害人的事實,也證實了曾某乙等人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2021年8月24日,廣東省高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年10月29日,惠州市中級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十年。秦某不服,提出上訴。2022年2月25日,廣東省高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辦案中要深入落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要求,在‘耐煩’二字上多下功夫,把案卷材料弄通看透,把高標準、嚴要求落實到每一個具體辦案行動中!7月16日,辦案檢察官余響鈴談到辦理該案的心得時說,“特別是要時常保持一些敏銳、警惕、懷疑,在‘看似平!究找姂T’的地方較較真、多問問!